本案判决最积极的意义是:我国的【正当防卫】,终于是人能干的事了!
在过去,如果有人对你行凶,假设你还击了还想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你得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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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好使用防卫武器的时机,不能早了也不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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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好使用防卫武器的力量,不能大了也不能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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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好使用防卫武器的角度,不能偏了也不能准了;
……
▲ 总之一句话:想要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呵呵,你得在被人快打死的紧要关头,冷静地计算好各种因素后再出手。
▲ 如若不然?
你就是防卫过当!
另外纠正一下题目中的错误,人家叫唐雪,不叫李雪。
本案是最高法、最高检去年推出了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以来,又一个具有非常重要指导价值的正当防卫案例
▲ 其重要的指导价值在于:
虽然是对方带有凶器、半夜上门滋事,但是李雪已经提前准备了刀具!
如果这个案例放在以前,必然是会被判【防卫过当】。
▲ 而本次案例则充分说明:
承认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有事先使用一切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利。
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唐雪防卫行为的简要分析》: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明楷
▲ 第一,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李某先是对唐雪进行拦截汽车、言语挑衅,后又对唐雪的父亲进行殴打,并声称要喊人把唐雪一家砍死。事发当天凌晨,李某跑到唐雪家里滋事,后又持菜刀到唐雪家,并砍了唐雪家的大门。在唐雪出门查看事,李某冲上去就踹了唐雪一脚等等。
▲ 第二,唐雪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 李某不仅已经实施了很多不法行为,而且还声称要把唐雪一家人砍死,后又手持菜刀去唐雪家,可以认为,李某的不法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2. 李某与唐雪相比,在攻击力量上有绝对优势
3. 唐雪对自己的行为有克制,只是反击了李某的攻击,并没有伤害其他人
4. 要动态地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害——并不是说只要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就是重大损害。
上述第二条的第4点,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关键
实际上,这一步,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
▲ 如果按照静态去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害
只有产生了重大伤害后,才会允许被害人进行反击。而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
▲ 如果按照动态去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害
像本案中,李某身高力大,醉酒后甚至多名男性朋友都阻止不了他,那么他非常可能对唐雪及其一家人产生重大损害。那么在这个前提下,【就不应当要求唐雪克制自己的防卫手段与强度】。
总结:我国以往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是非常苛刻的,但是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及本次的唐雪正当防卫案,及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去年推出了正当防卫指导案例,都充分说明了我国司法方面的重要进步。
本次案件的判罚,真的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谢请。
2019年12月30日传来好消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女兵反杀案"的最新进展:唐雪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亊责任。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立法的原则本意,合民心,附民意,大快人心。
今年八月下旬,我曾在问答栏目中,分析了该案的前因后果,表示:唐雪反杀案附合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唐雪案的具体案情,大多数网友都清楚,在此我不再重复。现在,案件已有定论,我还是想强调以下几点:
一、死者李德湘首先滋亊,挑起事端
从李德湘阻拦唐雪朋友的小车,到步行中辱骂唐雪,均为李德湘酒醉后滋亊,无事生非,显然,李是有过錯一方,唐系无辜方。
二、李德湘持械私闯民宅
凌晨一点多,家人熟睡之机,李德湘手持菜刀,砍砸唐雪家大门,据说,还曾攀爬唐家院墙。显然,李系持械私闯民宅,属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
三、唐雪为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伤害,刺伤了李徳湘
夜半三更,面对身高一米九零、手持凶器、砍砸家门的男性李德湘,不是己死,就是李伤。此时,唐雪为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和李徳湘勇敢打斗,打斗中刺伤了李徳湘,致李流血过多身亡。
四、唐雪刺伤李德湘,属正当防卫
唐雪和李德湘打斗中,用水菓刀刺伤了李徳湘,是为制止李对自己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李逃跑后,唐即停止,並未继续追赶。
我认为,作为女性的唐雪,面对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除了奋起反抗,以求自保外,别无选择。唐雪的行为,就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伤害。
《刑法》正当防卫的设立,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有更多的唐雪关键时刻站出来,勇敢自救,才能震慑犯罪分子,使社会形成扶助弱势,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
为唐雪作为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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