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这种情况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父母宅基地上是否还有房子,一个是女儿的户口是否还在同集体。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或者说,仅能供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外户人员是无权使用宅地基的。
题主的问题会有三种结果,分别说明一下,请题主结合自己家的实际情况判定:
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
这种情况发生的条件是:女儿已经是外户户口,且宅基地上没有可供使用的建筑物。
如果女儿在外嫁的时候,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那么女儿就不具备本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再加上父母并没有留下位于宅基地之上的可供使用的不动产,因此可以认为父母没有留下与宅基地有关的财产可供继承。相应的,宅基地也就被集体收回了。
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临时占用”宅基地
这种情况发生的条件是:女儿已经是外户户口,且宅基地上有可供继续使用的建筑物。
宅基地虽然属于集体(不属于父母个人),但是父母留下了房产,这个房产是属于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完全可被继承。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完全有权利继承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宅基地上的房子。
虽然女儿是外户、不能占用本集体的宅基地,但是房子是盖在宅基地上的,不能说“把房子挪走,把地留下”。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女儿可以“暂时使用”宅基地。
女儿继承房子之后,不能对房产进行大修,换句话说就是即便房子损毁,也不能翻盖、修补,直到无法居住之后,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
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继续使用
这种情况发生的条件是:女儿是本集体户口,且宅基地上有可供继续使用的建筑物。
这个不做过多解释,作为同集体成员,女儿继承父母房产之后,可以继续使用,可以修缮翻新。房子存在,就一直占用着宅基地。
这种情况也可以直白理解为:因为我们家的房子一直可以使用,而房子又不能从宅基地上挪走,所以我们家一直占着宅基地。
其他补充说明
1.以上的介绍,是以女儿有合法继承权为前提的。如果父母生前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了其他继承人,以上结论均不存在。
2.现代的继承,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均具有同等继承权。可能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类似“传儿不传女”的传统旧观念,这些均不构成对继承的影响。
当然,以上并未涉及到题主家有多位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这里不展开介绍。
农村的宅基地的用途是用来建房居住的,仅限于村集体内部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户申请使用。农户以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使用的权力。
农村独生子女是女儿,也就是说农户家庭除了父母之外就只有女儿这么一个家庭成员。如果女儿出嫁去外村,而户口没有转出的话,那么她不仅仍具备村集体成员身份,还是家庭成员之一。当父母百年之后,女儿作为唯一的家庭成员仍可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受父母去世的影响,村集体也不得收回宅基地。
如果女儿出嫁去外村,同时把户口也转出的话,那么她在失去了本集体成员身份的同时成为了外村村集体成员。当父母百年之后,宅基地上面没有建房的话,会被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上面建的有房的话,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但是以后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只能维修或是转让给同村的其他村民。
综上所述,独生女出嫁外村之后,能否继续使用父母百年之后遗留的宅基地,主要取决于独生女的户口在那里,户口如果仍留在本村的话,可以继续使用父母百年之后遗留的宅基地,户口转出的话,就不能继续使用父母百年之后遗留的宅基地,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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