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随便语:这是一起责任不明的侵权纠纷,仔细想想,似乎也有一定代表性。当双方都无直接证据情况下,“打人者”要不要赔偿“被打者”的损失?
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报道:
学生小樵的说法。
12月8日,当他路过西安纬一街附近一家酒店时,由于自认为比较熟悉,就进入酒店,准备到一楼大厅接杯热水喝,却遭到大厅保安阻拦。
小樵:“他说干嘛的,我说接点热水天冷啊,我当时杯子还没有掏出来,他嫌我顶嘴了之后并且把我胳膊甩了两下。”
双方在撕扯过程中,保安将小樵衣服扯烂,并将他拉进监控室。
小樵:“对我进行殴打,把我双手和胳膊甩了四次,把我双手和胳膊又按在那块,他又换另外一只手击打我的头部。”
小樵跑出酒店后拨打110报警。小谯被医院初步诊断为右手软损、头皮充血、轻型颅脑损伤。
当事保安苟某的说法。
苟某称,双方当时只是撕扯,他并没有动手打人。
苟某:“他说我在你这吃过饭我就要接水,我说你吃过饭就能接水吗,他就跟我吵开了,嫌我说他接水了就为这个事吵开了,吵得比较激烈点他说我打他呢,我说我没打他,咱到监控室去看监控,他又不去,我拉他进去的过程中把他胳膊给拉了。”
对于监控室内殴打一事,苟某一概不认。
苟某:“没有,他说我打他了,那你来到监控室看监控,看我打你了没有,因为进监控也不是我一个人进去,我们人多都进去了,我们也不可能打他,我们是酒店(服务)行业。”
现在问题来了,保安该不该赔偿小樵的损失?
一方说打了,另一方说没打。
1,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从现有证据看,保安苟某承认发生了争吵,继而有拉扯的动作,这就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肢体冲突。
酒店大厅内的录像,以及苟某自己承认“我拉他进去的过程中把他胳膊给拉了”,这两个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初步证明小樵所受的伤,与苟某有关。
2,苟某要想证明自己与小樵的伤无关,他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打小樵,或者证明小樵身上的伤,是进入酒店之前就已存在。
在场的其他保安的证言,显然不足以帮助苟某,因其他保安与苟某是同事,具有利害关系。
3,苟某是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他对于小樵的伤害,是一种职务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酒店承担。酒店在赔偿小樵的损失后,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苟某进行处罚。
综上,如果小樵提起赔偿诉讼,无其他有力证据出现,小樵可胜诉。当然了,由于小樵强行闯入酒店大厅,不听保安劝阻,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
如此结果,作为网友的您想到了吗?
本以为保安欺负小孩,找了视频来看才发现这学生说的是一27岁的大小伙子。有点无语。
事情始末很简单。
天冷了,这个小伙子跑到人家酒店想接热水,酒店的保安拦了一下,俩人就由口角变成拉扯,因为双方说法不一,后来有没有大打出手尚不清楚,但是从视频来看小伙子的挺精神的,医院的诊断报告说右手软损、头皮充血、轻型颅脑损伤。看着挺严重的,但是我特意去查了一下,总结来说,没啥大事儿。
双方各执一词,警方已介入调查,目前我也很懵逼……
个人觉得,又是一起本来不是事,活生生折腾出来的事儿。
如果是个不懂事的小孩子,去酒店接热水跟保安发生争执,那没的说,保安肯定是要承担一大半责任的。
可是你说你一个27岁的大小伙子,本来人家酒店就不是免费给所有人提供热水的,如果真的天太冷想要接杯热水,肯德基麦当劳这些给顾客提供热水的地方干嘛不去?就是真要去酒店接热水,你客客气气跟人家先打个招呼行不行,伸手还不打笑脸人呢,再熟悉再消费过又怎么了,这又不是你家的,这么大年龄还是学生,怎么着都硕士或者博士了,就这素质?学傻了吧。
酒店保安也有责任,小伙子来接水阻拦一下是职责所在,但是也要注意态度啊,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能拉扯起来肯定是俩人说话都比较冲,斗牛似的顶着顶着火气就上来了,不动手才怪。
说到底,随便哪个客气点儿这事都不会发生,大冬天的闲着搓火玩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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