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宁夏6岁女童彤彤摔晕后被12岁同伴打死。令人揪心,毛骨悚然。
而男孩因“年纪小”,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免于刑事责任。
就前不久,发生在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起“弑母案”。凶手吴某。也是12岁,就单单因“年纪小”,而同样被免责。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仅仅靠从轻处罚、引导、教育就能遏制这种现象的恶化?就这样把这些未成年“恶魔”直接放回社会,能保证他们不再危害社会?危害无辜的人的人身安全?
香港《少年犯条例》,它的未成年违法最低刑责年龄是10岁,然而,他把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跟我国14至18岁的未成年设置类似,而不同的是,如果能够证实这个儿童明知其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却仍然去实施,那么,即使他出于10到14岁之间,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
这样的制度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它解决了“刑责年龄过低,一棍子打倒所有儿童”的困境。
这值得我们借鉴。
愿小女孩安息!
天堂没有恶魔!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DoDo生活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7dodo.com/aiwen/41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