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
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老师姜某杀死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属于姜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情况下的仇恨杀人。
姜某与2015年应聘到该院任教6年,被学生投诉他性格偏执脾气暴烈至极,根本就不适合当老师。经过医院鉴定,姜某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被诊断为抑郁症。
所以,姜某在2019年被学院要求停止授课。2021年,姜某聘用期满,学院宣布不再续聘。
姜某在“非升即走”的压力下,产生仇恨心理,才疯狂的用尖刀抹喉方式杀死了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
对精神病人杀人,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如下。
O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O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O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但一般情况被认为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所以姜某在抑郁症期间杀人,要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姜某不会被判处极刑。
是否减轻处罚?这关键要取决于对姜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严重程度的医学鉴定,取决于当事法院如何采信。
姜某在患精神疾病期间,学院领导层是否给予了必要的人文关怀?是否简单粗暴的以“非生即走”方式要将其扫地出门?这也是法院需要调查取证的。
若法院调查学院对精神病患者姜某(属于残疾人类型)的管理和处置存在一定过失,这也将有助于姜某被减轻处罚。
复旦大学这个老师,可以说是情节严重,光天化日,持刀杀人,并且身上有多处伤口,来不及抢救,当场毙命。正常情况下,肯定是死刑了。
不过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这个杀人的老师被鉴定有精神疾病,或者在行凶的过程中,精神不正常,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精神病人,虽然不会被判死刑,但是,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先看警情通报
2021年6月7日14时52分,杨浦区邯郸路某大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 民警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9岁,该校教师)控制,经120现场确认,被害人王某(男,49岁,系姜某同事)已死亡。 经初步审讯,姜某自述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故对其实施侵害。现姜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再来说结论
我说不会可能有悖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但事实确实如此。
故意杀人罪由于主观目的是为了杀死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是极大的。我国执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就是故意杀人罪和制毒贩毒相关犯罪。
如果仅从这一点来说,那么结果就是一定会判死刑,至少是死缓。
但是案件还可能存在其他量刑从轻的环节,比如激情杀人,自首,坦白从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等。
可以说只有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四川刘涌案)、主观恶性极深(药家鑫案)、社会危害性极大(百香果女童案)的犯罪分子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当前我国法律,包括世界范围内各国,基本上都对死刑非常慎重。
不仅在实体上对死刑案件标准要求极高,程序上也设置了严格复核程序。
所有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了最高院判决的以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所以我们有的时候会看到,有的判决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要过好久才被真正执行。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DoDo生活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7dodo.com/aiwen/42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