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个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好多人变坏就是法官胡乱定案造成的,让犯罪分子有了一定底气,它在当场犯罪,除了公安人员其他人不敢对它怎么样,它可以伤害你,而你把它伤害了,你可能就得赔偿或坐牢,这样对于在受伤害人正在被不敢反抗,因为反抗大将侵害人弄伤弄残或弄死,无论哪种自己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让受伤害人心生畏惧怕法律处罚不敢反抗而蒙受更大损失,反抗小了可能受到侵害人更大侵害,这样对于侵害人的不法分子,对它们来说是一种法律不正义的保护,让它们在犯罪时更加大胆或者是有持无恐,这个被关押人是对正义的渴望,也因是正义的回归,以后法院判些类案件应处罚犯罪分子为主,对于正义的反击方应保护或更偏向于正义方判案,对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应受到被侵害人的可不计后果码强烈反抗(被侵害人会受到正义保护不用付出对侵害人的伤害付出任何代价)并且还会受到法律严惩,让心术不正之人心生畏惧而收手,
1、被害人雷涛没有强制执行索要财物的强制执行权,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杨辉还款,及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强制执行。被害人雷涛持刀胁迫扬辉支付1万元的行为已构成以暴力手段威胁杨辉人身安全敲诈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罪】。杨辉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制止被害人雷涛不法侵害。
2、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被害人雷涛向杨辉索要1万元的赔偿标的不成立,数额已达到巨大,被害人雷涛已达到犯【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且被害人雷涛无任何正当理由未经杨辉同意,持刀强行闯入杨辉家中,被害人雷涛还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被害人雷涛持刀威胁【敲诈勒索】杨辉付款1万元时,杨辉家中无款支付,被害人雷涛又限制杨辉人身自由,要杨辉向他人借款1万元送给被害人雷涛,被害人雷涛还犯【绑架勒索罪】。据此,杨辉有权正当防卫驱逐被害人雷涛出杨辉家门外,而被害人雷涛持刀要杀害杨辉,被杨辉夺刀反杀的正当防卫成立。
4、杨辉为捍卫自已的生命和合法财产安全,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是无限防卫不负刑责。因此,人民法院应改判杨辉无罪。
这起案子我看过了。没问题的。
《2005年8月23日,雷涛第三次“莅临”杨辉修理铺,再次对杨辉施以殴打,并让杨辉给他1000元,并表示,剩下9000元改天来取。趁着雷涛将刀放下,杨辉起身夺刀。两人为此扭打在一起》。
雷涛将刀放下是关键词。放下刀就意味着对杨辉没有产生生命威胁。夺刀,证明对方刀没离手。夺过刀来完全能控制住对方。后事发生从本意上讲属于积怨太深的爆发行为,已经失去了正当防卫准则要件。
没有目击证人,案发过程是杨辉本人口述,申诉就是翻案。反杀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他姐姐杨霞在发文求租中也没有提到能够翻案的有力证据与事由。
所以,这个案子法院判的没问题。轻重也合适。
这启案件的发生也给人们敲一警钟:人要学法,守法。不懂法而犯的法是很可怜的。如果杨辉懂法,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就不会这样说了。如果说是在对方用刀砍他的情况下他夺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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