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暴打老师案二审宣判

我对常仁尧打老师案二审维持原判说明三点:

一、显示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官秉公执法、依法量刑定罪的责任担当。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裁定如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资、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由此可见,栾川县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是依法量刑定罪宣判的,这充分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公平、公正,表现了法官秉公执法、依法量刑定罪的责任感。

二、与犯罪事实无关的理由和意见再多也无用。

前面提到常仁尧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这些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理由”、“意见”是什么呢?从网上的信息来看,无非就是以下这些:

1.常仁尧20年前受到体罚,现在只是报复,了却恩怨。

2.一审律师辩护无罪。

3.学校歪曲事实,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刑太重,一家人不能接受。

4.多次找张老师认错,都没有获得谅解,责任不能全在我们。

5.常仁尧已经忏悔。

6.常父曾在2018年冬季的一个雪天,顶风冒雪步行几十里去张老师家道歉未果。

7.常仁尧是“四好”青年。

这些理由都与常仁尧打人的“寻衅滋事罪”无关。

三、常家人应该深刻反思,让头脑清醒。

从常仁尧的父亲昨天发的头条来看,他对二审结果“真的感到很突然”,这说明他的希望落空,希望二审减刑甚至判无罪释放是真实想法成了泡影。这就更需要深刻反思了。

1.为什么享受到“依法上诉的基本权利”以后无效果?也就是为什么二审会维持原判?

2.20年前年受到体罚属于老师教育方式方法不当,今天当街拦截、殴打、辱骂是寻衅滋事,在法律上这是毫不相干的两码事。

3.必须认识到常仁尧找人录制视频并向外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认识到这种行为触犯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触犯了国家法律。常家人纠结的无非是常仁尧不是有意把视频向外广泛传播,只是给了两三个同学,这只是一个方面,这个方面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有意把视频传播给了两三个同学后,他的同学又传播了出去带来的后果。这是第二个方面,这个方面冲击了社会道德,更冲击了国家法律。

4.一审宣判后道歉,岂不晚矣,并且给人的印象是虚假太重。常仁尧具有的好的一面,与打老师这个事没有丝毫的关系。二审换律师属于个人行为,周律师是全国知名律师,是明眼人,打老师这个事岂不早已心知肚明!他是顶着骂名来做二审辩护律师的,目的是拯救常仁尧的灵魂,让他知错知罪,把“打师案”办成铁案。请人家来了,人家多少要有点儿作为,这就有了现代版的“程门立雪”,有了“四好”青年新形象。果然,周律师受到不少人的攻击。他岂能不知道这些与“打师案”无关?!

打黑除恶,是为了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国家法律在那儿,常仁尧的犯罪事实(视频是最有力的证据)在那儿,任何一个主持正义的法官都会如此裁定。请常家人深刻反思,千万不要再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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