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获刑1年半:在辱不在打
7月10日,河南栾川“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审宣判,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半。被告人不服当庭上诉。
一直以来,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认为其行为有错,但错不至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时也向被害人致歉,并表示会多做公益,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其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系治安案件,不涉及寻衅滋事。无论其本人、家属或辩护律师是何主张,都值得尊重,并应该认真倾听。
但本案中,被告人一审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真的冤枉吗?
解答的关键在于,当街殴打班主任,是“打”还是“辱”?
2018年12月16日,一则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这则视频冠以“毕业后,他用耳光报答了当年的老师”。视频画面中,被告人一边扇老师嘴巴一边骂“你还记不记得我?以前咋削我你还记得不记得?知道不知道?过去十几年了!”、“以前你咋当的老师?”
单看视频,俨然一个欺师灭祖的败类,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人后被栾川检方以寻衅滋事罪公诉。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栾川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适用来说,司法机关做法无可厚非。从司法机关角度来看,其处罚的重点不在被告人的殴打行为,而是被告人殴打辱骂以及传播炫耀,实质是一种侮辱,危及社会秩序。
辱及传统。我国素有尊师重教传统。中华民族几千年香火延续、屹立不倒,文化兴盛,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注重教育传统、重视教师地位。几千年间朝代更迭不断,唯独孔子始终得到尊奉,可知这份传统的力量。被告人的行为俨然是对传统优良文化的践踏,自然在民间引起愤慨。
辱及教师群体。与其说被告人是打在其20年前班主任的脸上,不如说是打在全国教师的脸上。这种行为在教师群体中引起了不安与不满。包括事发后,被害人的学校出面报警,都反映出教师群体对这一事件的态度。
危及校园秩序。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校园秩序?师生关系到底怎么相处?中国已经出走封建社会,显然不会也不应实行古代人身依附型的师生关系。但尊重、尊敬乃至敬畏师长依然是必要的、必须的。
本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是一个标杆。判的不好,学生顽劣不教、教师人人自危,校园秩序冲击巨大。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
被告人20年打不开心结,心灵做了20年牢,20年后身体又陷囹圄,是值得同情的。
被告人冤不冤,不愿过多评价。但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其因自己的行为受制于人、受制于制度,不如修身养性,避免无端之祸。
针对20年后掌掴老师的判决,我觉着这又是一起舆论绑架法律的负面案例,因为如果把老师换成普通人,这件事绝对连拘留都够不上。
我相信绝大多数老师基本能做到为人师表!但是老师中也有披着羊皮的狼(网上报道的老师猥亵、殴打学生的案件少吗?)
拿我自己来说:记得我在初三的时候,晚自习课间和我在一起的有2个同学在抽烟,结果物理老师来了,他俩跑了,老师就抓住我说我吸烟,我坚决否认,结果他把我拉到办公室,我仍然不承认(我确实没有,也根本不会),最后刁老师(女化学)就抽我嘴巴,我急了就转身跑,结果被另外两个男老师堵住后,他们四个人把我狠狠揍了一顿,期间,我一声没有吭声,眼泪在眼睛里一直忍着。放学后,我怕我妈看到我脸上、身上有伤(脸上都是指印还肿得很厉害)就一直溜达到快夜里11点才回家(我们那个年代,父母知道后不论什么原因,会接着揍一顿的)。
我今年已经50了,我仍然想着,如果有一天我见到那四个老师的话,大嘴巴给他们狠狠地抽回去!!!
没有经历过这种所谓的教育方式的人,根本无法理解这种殴打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有多深刻、多强烈。
所以,我觉得孩子不听话,捣蛋不好好学习,做为老师并非不能打,但一定要有个度,这个打是要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犯错误是要被处罚的,要掌握好这个度。
像任意羞辱、长期打骂学生,不打服学生绝不罢休的这种行为,说白了就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霸凌!
我觉着做为家长一定要及时出面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官方介入,否则会助长具有暴利倾向老师的嚣张气焰。否则孩子成年后重则会性格扭曲,轻则培会变得极其懦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交给老师,本来就是接受教育,往正确方向成长的,长歪了,老师帮忙正一正,修一修,没问题,但不能长歪了就直接砍断了呀!
所以,要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我赞成将戒尺还给老师,给老师对学生适度惩戒的权利,但是对恶意侵害、长期反复侵害学生身心的老师,也同样应该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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