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
先说结论:三十年前被送人的孩子,和其养父母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从此就与亲生父母消除了任何关系。现在要求给其生母负担医疗费用,毫无法律根据,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如果本人确有能力并自愿承担的,任其自便。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儿女和父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即:一对夫妻结婚之后生儿育女,由此自然地产生了父母亲与儿女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父母亲是所生儿女天然的法定监护人,在儿女们未成年人之时,负有对儿女们的教育、抚养和保护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当儿女们长大成人之后,对自己的父母亲也自然负有法定的赡养责任和义务。父母亲与儿女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完全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道德习惯。195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是这样规定的。概括而言就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并且伴随终生。就这么简单。
同时,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会形成一种新的、特殊形式的家庭关系。即:收养的儿女与养父母组成一个家庭,相互之间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很明显,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法律保护的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但是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当然缺乏操作性。
其次,将儿女送给他人抚养,从本质上讲就是收养关系。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组成一种新的家庭——一种特殊形式的家庭。从此,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原有的法律关系彻底消除,不再有任何关系,亲生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也不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说到这里,就必须简单地介绍一下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基本历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收养行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在1991年12月才通过的,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更确切地说:从建国开始到1992年3月31月为止,这一时期所有的收养行为,基本上处于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具体的专门法律约束,事实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可以说:是由我国的传统家庭道德习惯所调整,本质上是一种民间行为。法无规定,但收养行为实际上始终在正常地进行之中,并时不时地还会因此产生法律纠纷,以致于闹上法院打官司。因此,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收养行为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界定,其中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就是事实收养,是专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收养法》正式实施的1992年4月1日之前的民间收养行为,只要符合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均按合法的收养关系对待,既受法律的保护,也享受与合法收养关系完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说到底就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之间必须依法履行赡养和抚养的法律义务,是真正的一家人;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因收养关系的成立,相互之间不再承担赡养和抚养的法律义务,事实上从此就没有了任何的法律关系,形同路人。
所以,将子女送人,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亲生父母与送养的子女之间从此没有了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毫无疑问:早期民间私下协商进行的收养,只要社会认可,有人证明,并且长期在一起生活,就是事实收养,同样适用这个法律规定。和此后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一样,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当然也受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
顺便强调一句:现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收养法》中确立的以上法律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完善和发展。即:这些法律原则,肯定继续有效。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三十年前被父母送人,现母亲得了重病找到我要我出医疗费,该给吗?亳无疑问:三十年前的收养,应该发生在1991年之前。这时候我国的《收养法》尚未出台,关于收养行为的法律规定极为简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在这个时期的收养行为,肯定就属于事实收养,和此后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和收养登记的收养行为一样,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1、三十年前被父母送人的儿女,必须依法赡养的是长期在一起生活、抚养其长大的养父亲,养父母和养子女才是真正的一家人。即:养父母必须抚养养子女长大成人,养子女也必须赡养老年的养父母。2、将儿女送人的亲生父母,自从把儿女送人之后,就与被送养的儿女没有了任何关系。即:亲生父母年轻时无须承担对送养儿女的抚养义务;年老之后的亲生父母,肯定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从根本上讲:收养关系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完全转移。一旦实际地发生之后,血亲就彻底地变成了路人,从此一拍两散,永不回头,唯愿各自安好,了无牵挂。这就是收养关系的实质。
将儿女送人的亲生父母,如果在几十年后又回过头来,要求送养的儿女赡养自己,既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规范,又是非常明显的民事违法行为。即:违法地加重了送养儿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又严重地侵犯了养父母的合法权益。碰上此类父母,被送养的儿女和其养父母,完全有权彻底地予以拒绝,这样做肯定也是合理、合情、合法的。当然,如果被送养的儿女确实有能力、也愿意帮助一下亲生父母,那自然更好,任其自便即可。
毫无疑问:人生一世,本应好汉做事好汉当。如果私字当头,唯利是图,言而无信,肯定就是小人。
这样父母确实令你心中有恨,但有多少恨,就有多少爱,不然你也不会提,对吧?
此时,你也许很纠结,不知道怎么办?那就问问你亲生父母,当初为什么要把你送人?也问问你的内心,你忍心看着你生母得病而见死不救吗?
你亲生父母能把你送人,且30年来对你不闻不问,却在你生母得病时来找你要钱,想必他们也是走头无路了。也许他们知道你有钱,才来找你的吧?
他们找你要钱是为救你生母的命,而不是让你来赡养他们。
如果你真的很有钱,就当做做善事,给他们一些钱,也好了却这生母恩,化解你心中对他们的怨。
如果你不是很有钱,就随意给他们一两万打发你生母对你的生育之恩,好让他们别再来找你。你这样做,相信别人也不会说你什么,毕竟他们只是生了你,又没有养大你。
就算他们能狠到要告你,也没有这条法律能告得入你,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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