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题主的提问确实是很尊重对方的,毕竟经济决定地位,而且特别是当令一方经济条件都比另一个人好的时候,确实另一方会有自卑,但是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出生无法改变,但是能改变的只有自己的命运,倘若你甘愿做鲶鱼效应不求上进那我只能说有因必有果。
但是像题主这样确实让人很没有安全感,而且人都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而不是一味的放纵,否则只会自食恶果,别人只会得寸进尺去题主所言恐怕不仅仅是因为生意亏了的原因也可能早就没有感情基础也不是不一定。
俗话说“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做生意未必一帆风顺都会遇到挫折,若是真心想陪你一起度过的而是无条件的现在你身边而不是你身后,又或者避免牵涉自己而选择极端的方式来逃避问题,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猜测,我个人认为题主应该扪心自问自己是否是真的爱彼此不要把时间浪费在一个不爱你的人身上。
从法律来讲你们虽然结婚但是按照法律来讲你们属于事实婚姻而并非合法夫妻,未经过合法程序或者条件而自愿结为夫妻的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事实婚姻形式要件的时间点
在1984年《审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结合,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具有婚姻效力。
但是经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事实婚姻实现从有条件承认到不承认的转变。
因此可以得出若是在在1994年之前以事实婚姻则是有效所并非是那么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法律也确实不认可为合法夫妻,因此题主所说的离婚理应只会认定为分手并非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通俗易懂来讲,只有自愿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自愿在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则依法取得了结婚证的,这是对于结婚的唯一法定要件,也才是法律所任何所承认的夫妻关系,只有结婚证才能证实你们是合法夫妻,未补办的或者没有结婚证的,法律就不予认可。
所以你老婆提出离婚都只能认定为正常情侣分手当然无疑对于题主是很不公平,但是也没有办法既然都是你情我愿走在一起的有没有有的话又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确实很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至于欠钱100万和结婚30万,我真的有点不明白,结婚花了30万是否属于彩礼还是其他,如果是给付彩礼是一方希望与他人缔结婚姻的形式条件,在法律来讲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对方履行义务则无法退还。
当然也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我并不知道题主结婚是给了彩礼还是用于购置不动产或者物质上的需求,若是前者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后者而言只能认定为题主的个人财产除非题主有表明赠与对方,当然也可以行驶撤销权利。
欠钱一百万要看你是因为那方面的原因而存有的债务,想必不用多说自然也是用在交往同居期间,你们既然没有结婚证则属于恋爱关系。
若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双方都应当更苦借贷承担返还责任,如果借贷是因为赠与,不仅要看财务金额大小,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为条件的,对于数额小的可以不返还。
若是因为恋爱或者婚姻关系而存在,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若是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不管怎么样欠钱已经是事实如今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创造问题,若是借贷发生恋爱期间则用于对方以结婚为条件的
那么如上述所言,对方也是要赔偿的,若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根据当时的流水单或者能够证明你欠的钱是花在另一方面,否则另一方理应偿还。
几十岁的成年男人,“婚姻”生活的建立和基础是什么都没搞清楚,还模糊的自认为自己已经是“结了婚”的人了,其实充其量也就是有过“性生活”的经验而已。感情生活最忌讳的就是“自卑感”,异性男女选择了彼此相爱,对待感情的付出不仅是同等的也应该是相对同频的。尤其是对于爱情发生在两个异性之间就没有“配不配”一说; 只有彼此“爱或不爱”之说,彼此相爱的感情是否深厚持久,只有接受了时间的考验,面对生活的磨砺才能验证。成年人应该有对待事物的分辨能力,即便是缺少成熟度至少也该有一定的自知与认知,感情的事情很难勉强,再说“强扭的瓜也不甜”的道理普通人都懂得。问题当中的异性之间也不存在婚姻关系,最多算是谈恋爱的男女同居一室。至于“欠款”之事需要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分辨和梳理出欠款的前因后果,如何解决“欠款”的问题或许需要更加慎重考虑。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DoDo生活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7dodo.com/aiwen/824.html